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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2023年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23-09-28

一、组织构成

我校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陈斌开(院长)

委员:伏霖(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霍晓冉(院党委副书记)、黄乃静(教师代表)、祝伟(行政管理人员)、王祎(行政管理人员)、沈子琦(行政管理人员)、孙源(研究生代表)、王元哲(研究生代表)

、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的仅限于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其他定向就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21〕100号)中“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详见校发〔2021〕100号文件“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

(二)学校给定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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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名额

二等奖学金名额

小计

博士研究生

21

50

71

硕士研究生

53

89

142

(三)结合学校下发的总体名额,学院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类别

年级

专业

一等奖学金名额

二等奖学金名额

小计

博士

全体

全体

21

50

71

硕士

2021

产业经济学

5

7

59

国防经济

2

2

国民经济学

3

5

互联网经济学

1

1

经济史

1

1

经济思想史

1

1

劳动经济学

1

1

区域经济学

2

2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1

1

世界经济

2

4

西方经济学

2

4

政治经济学

3

6

小计

24

35

2022

产业经济学

3

5

83

国防经济

2

4

国际商务

13

21

国民经济学

4

6

互联网经济学

1

2

劳动经济学

1

1

区域经济学

2

2

世界经济

2

2

西方经济学

2

4

政治经济学

2

2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1

1

经济史

经济思想史

小计

33

50

总计

57

85

142

注:因2022级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经济史、经济思想史三个专业各有1名学生,按常规比例计算无法分配一等奖学金名额,因此合并人员进行名额分配。

各专业名额划分方法:

【博士生】博士生进行全院大排名评奖。

【硕士生】根据学校下发评奖名额及奖学金覆盖比例,等额分配学业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奖名额。学业一等奖学金分配名额时先按年级,再按专业,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一等奖名额划分完毕后,再划分二等奖名额,方法同一等奖。

(四)当计算分配的名额与给定名额不一致时,进行差额调整。因各年级、专业按比例分配时取整数使用了四舍五入的方法,导致学院计算名额与学校给定名额出现差异,此时需进行进一步差额调整,直到与学校给定获奖名额一致。

具体方法为:取各专业一等奖排名最后一名的同学进行横向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取计算名额与给定名额间的差额。二等奖获奖名单调整与一等奖相同。

注:如果两位同学最终评分完全相同,先比较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也相同,再比较科研成果;如科研成果也相同,再比较必修课成绩。

、具体安排

(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9月28日、10月7日(2个工作日)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办公地点:沙河校区11号楼303,办公电话:61776058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需完成【1】如实填写在线信息收集表,【2】提交纸版证明材料(所有填写涉及到的成果,成绩单不用提供)。电子版材料填写等待后续通知, 纸版材料在工作时间提交至沙河校区11号楼303办公室。截止时间于10月9日下午3点。逾期不候。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所有成果取得时间须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不在此时间范围内的成果不可作为评审材料。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10月16日-20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校园门户、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沙河校区11号楼303

办公电话:61776058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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